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02执6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格蕴市政建材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669479690J,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三十头镇三元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国庆。
被执行人:安徽省兴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汇丰广场办****。
法定代表人:施用芝。
本院在执行××格××市政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兴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年××月××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写明应当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省兴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武威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韦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