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格蕴市政建材有限公司

安徽格蕴市政建材有限公司、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02民初3423号
申请人:安徽格蕴市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三十头镇三元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9479690J(1-1)。
法定代表人:王国庆,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昌南新城象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94767675R。
法定代表人:卜海国,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安徽格蕴市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格蕴市政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格蕴市政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万元;
二、如上述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 园
人民陪审员  勒伍花
人民陪审员  罗 琴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章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