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格蕴市政建材有限公司

安徽格蕴市政建材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2民初4220号

原告:安徽格蕴市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三十头镇三元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9479690J。

法定代表人:王国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波,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原告安徽格蕴市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安徽格蕴市政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格蕴市政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格蕴市政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慧霞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赵阿燕

书记员张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