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2民初4220号
原告:安徽格蕴市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三十头镇三元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9479690J。
法定代表人:王国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波,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原告安徽格蕴市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安徽格蕴市政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格蕴市政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格蕴市政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慧霞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赵阿燕
书记员张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