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力市亨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中财管道有限公司、铁力市亨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13民初1735号
原告:吉林中财管道有限公司,住所为吉林省长春市九台经济开发区工业北区甲七路北丙六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81571110107U。
法定代表人:边锡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云帆,浙江拙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杨忆,浙江拙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铁力市亨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为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城南街智诚御景8号楼9号商服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781749673370Y。
法定代表人:郑志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吉林中财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铁力市亨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8日立案。原告吉林中财管道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中财管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中财管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27元,由原告吉林中财管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连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尚姝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