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781执恢3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铁力市亨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铁力市城南街**御景8号楼9号商服一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金林区金山屯镇花园街1号。
负责人:**,职务区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铁力市亨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法院(2021)黑0751民初475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偿还7,961,405.46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黑0781执恢2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陈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