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南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726民初147号
原告:铁力市亨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城南街**御景8号楼9号商服一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铁力市亨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岔项目部负责人,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被告:黑龙江省南岔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南岔县联合街9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彬,黑龙江南岔律师事务所律师。
铁力市亨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南岔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原告铁力市亨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铁力市亨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铁力市亨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43.30元,减半收取2721.65元,由铁力市亨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寸 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