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7执他11号
申请执行人:铁力市亨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铁力市城南街**御景8号楼9号商服一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金林区金山屯镇花园街1号。
负责人:**,金林区区长。
申请执行人铁力市亨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执行。现因该案执行标的额较大,且被执行人系金林区人民法院所在地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黑龙江省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法院(2021)黑0751民初475号民事判决由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行。
黑龙江省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杨 洋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焦 婵
书 记 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