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751执132号
申请执行人:铁力市亨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
被执行人: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政府。
负责人:**,职务:金林区区长。
申请执行人铁力市亨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法院生效的(2021)黑0751民初4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询和线下调查。现双方达成和解,分期给付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黑0751执1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田 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