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3123民初1484号
原告:***,男,1960年8月15日出生,苗族,湖南省凤凰县人,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凤凰县,现住湖南省凤凰县。
被告:中建一局集团华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66108491这。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服务区)金唐大厦1-10-17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建一局集团华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5.8元,依法减半收取957.9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 洲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