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一局集团华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中建一局集团华北建设有限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1488号之一 原告:***,男,1984年4月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一局集团华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金唐大厦1-10-17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丹阳,***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建一局集团华北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19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冯 洁 审判员 *** 审判员 高垚垚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孙琭雅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