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1488号之一
原告:***,男,1984年4月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一局集团华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金唐大厦1-10-17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丹阳,***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建一局集团华北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19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冯 洁
审判员 ***
审判员 高垚垚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孙琭雅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