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一局集团华北建设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明锵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3123民初409号 原告:***,男,1960年8月15日出生,苗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湖南省凤凰县。 被告:广西南宁明锵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7943235132。 地址:广西南宁江南区白沙大道38-8号川泸国际A座90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建一局集团华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66108491P。 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MIG金融大厦17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西南宁明锵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华北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决定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广西南宁明锵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华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16.16元,减半收取2,558.08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颜 雯 书 记 员 向 欢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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