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3123民初409号
原告:***,男,1960年8月15日出生,苗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湖南省凤凰县。
被告:广西南宁明锵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7943235132。
地址:广西南宁江南区白沙大道38-8号川泸国际A座90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建一局集团华北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66108491P。
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MIG金融大厦17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西南宁明锵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华北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决定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广西南宁明锵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华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16.16元,减半收取2,558.08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颜 雯
书 记 员 向 欢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