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一局集团华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中建一局集团华北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14民初841号
原告:***,男,196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坤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坤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2月27日出生,民族不详,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告:中建一局集团华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西区塘沽北塘东海路1019号107-2室。
法定代表人:周立新,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被告中建一局集团华北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告知后仍然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本案无法进行审理。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因此本案应当予以驳回,原告可待被告明确后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防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