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23民初1308号
申请人:东光县宝鼎建工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光县南霞口镇燕台西街、辛霞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吉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开发区冯营子****小区5号楼102铺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5571336026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9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原告东光县宝鼎建工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吉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光县宝鼎建工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吉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217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东光县宝鼎建工器材租赁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吉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217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武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