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825执异57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吉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隆化县隆化镇景怡小区10幢3层301号。
法定代表人:李树臻,经理。
被执行人:******物流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中关镇于家店村。组织机构代码:07997892-4。
法定代表人:周冶文,经理。
第三人:杭州金松物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围垦街1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699822656J。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吉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物流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物流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不能履行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5民初14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北吉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抽逃出资为由,申请追加第三人杭州金松物产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查明,杭州金松物产有限公司系******物流有限公司股东。******物流有限公司成立矿业分公司,杭州金松物产有限公司是出资人,2014年12月31日,在投资未完成的情况下抽逃出资3565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杭州金松物产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河北吉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017)冀0825民初141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杭州金松物产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及利息。
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员 赵海伦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于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