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吉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吉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德金松鸿利物流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825执498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吉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景怡小区10幢3层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5571336026k。
法定代表人:李树臻,经理。
被执行人:******物流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住所地隆化县中关镇于家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997892-4。
负责人:周冶文,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北吉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物流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网络和传统查询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没有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海伦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于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