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825执498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吉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景怡小区10幢3层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5571336026k。
法定代表人:李树臻,经理。
被执行人:******物流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住所地隆化县中关镇于家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997892-4。
负责人:周冶文,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北吉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物流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网络和传统查询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没有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海伦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于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