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吉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金松物产有限公司与河北吉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825民初3426号
原告:杭州金松物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围垦街159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道平,河北智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晓燕,女,住杭州市滨江区。
被告:河北吉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景怡小区10幢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树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扬,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律师。
第三人:承德金松鸿利物流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中关镇于家店村。
负责人:周冶文,经理。
原告杭州金松物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吉捷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承德金松鸿利物流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2018)冀0825民初3430号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故应将本案并入(2018)冀0825民初3430号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8)冀0825民初3430号案件审理。
案件受理费在(2018)冀0825民初3430号案件中一并处理。
审判长  钱宝莲
审判员  郭英杰
审判员  王翔宇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