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至朋佳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至朋佳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01072551

申请执行人北京至朋佳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东街8号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贾长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同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新县斯卡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华傲京新风景园小区16号楼12号商住房。

法定代表人古微。

申请执行人北京至朋佳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新县斯卡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7民初17532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因安新县斯卡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北京至朋佳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总标的为2 334 426.44元(1、服务费        1 084 100元;2、截至2019531逾期付款违约金       1 023 962.44元;3、以1 084 1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9612020331逾期付款违约金  216 820元;4、案件受理费954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于2020415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安新县斯卡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下无对外投资、无房产、无车辆、无有价证券、无银行及互联网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案款全部未执行到位。本院已于2020720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北京至朋佳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认可上述调查结果,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7民初175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崔 扬

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韩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