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7民初16649号
原告:北京银河嘉业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依翠园乙16号二层201。
法定代表人:邹俊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伦,北京京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桂霞,北京京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至朋佳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东街8号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贾长雁。
被告:高岩明,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怀柔区。
原告北京银河嘉业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至朋佳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高岩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北京银河嘉业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银河嘉业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银河嘉业商务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银河嘉业商务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孙 莉
二○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 官 助 理 田 晔
书 记 员 袁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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