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07执592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至朋佳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东街**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贾长雁,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焦同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9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
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男,196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
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北京至朋佳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7民初16892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北京至朋佳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偿服务费1084100元、违约金1023962.4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9544元、案件受理费23740元和保全费5000元。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因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安新县永安路房屋,因该房产现不具备处分条件,故未拍卖处置。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中国银行账户11131.83元、中国工商银行账户80405.37元、中国农业银行账户8948.9元、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2458.11元和中国建设银行11606.77元。上述案款共计114550.98元,保留被执行人***必要生活费用30000元后发还申请执行人北京至朋佳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案款共计84550.98元。现被执行人**名下无保险、无证券、无工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被执行人***名下无保险、无证券、无工商登记信息、无其他不动产,无其他车辆,无其他银行存款,故本案案款执行到位金额84550.98元。本院已依法对二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认可上述调查结果,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7民初168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崔 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石联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