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至朋佳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至朋佳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候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7民初2211号
原告:北京至朋佳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贾长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同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候**,男,1990年3月25日出生,住山西省临汾市。
原告北京至朋佳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候**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北京至朋佳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邮寄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已私下和解并履行完毕,现原告北京至朋佳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至朋佳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陈石磊
审 判 员 吴朝辉
审 判 员 姚 媛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路红红
书 记 员 于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