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7财保137号
申请人:北京至朋佳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东街**商业楼3A06。
法定代表人:贾长雁,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女,1993年6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
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陈军旗,男,1960年6月19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
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北京至朋佳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北京至朋佳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诉前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至朋佳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北京至朋佳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陈军旗的诉前保全申请。
审判员 吕文静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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