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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良、云南省陆良县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陆执字第138号
申请执行人:保良,男,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
被执行人:云南省陆良县建筑工程公司。
本院在执行保良与云南省陆良县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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