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寻民初字第241号
原告寻甸光明电力通讯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寻甸县羊街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永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1年1月23日生,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系寻甸光明电力通讯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田秋花,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寻甸光明电力通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寻甸光明电力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寻甸光明电力通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寻甸光明电力通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范天赋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