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森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7民终1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红升办事处新兴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新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新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带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妻子),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带岭区。
原审被告:***,女,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森隆建筑公司副经理,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
原审被告:***,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带岭区。
上诉人***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隆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辛贵龙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2017)黑0713民初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森隆建筑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森隆建筑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伊春森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155元,减半收取2077.5元,由上诉人***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高峰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