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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某某、湟源县振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湟源县申中乡莫布拉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湟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青0123执恢2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9月10日出生,农民,住湟源县。
申请执行人湟源县振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053727-5,住所地:湟源县东大街75号。
被执行人湟源县申中乡莫**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湟源县申中乡莫**新村。
第三人***,男,汉族,1962年3月14日出生,农民,住湟源县。
第三人***,女,汉族,1963年4月9日出生,农民,住湟源县。系第三人***之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率的(2013)宁仲裁字第71号仲裁裁决书,于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前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湟源县申中乡莫**村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查,第三人***系被执行人湟源县申中乡莫**村村民委员会会计,该村委的账户已被冻结。第三人***个人账户内存款流动频繁,且数量巨大,并将大量存款汇至其妻***个人存款账户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第三人***在湟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设西路信用社存款账号(xxx)内存款1800000元。
二、冻结、扣划第三人***在湟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设西路信用社存款账号(xxx)内存款330000元。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哈进全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原文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扣划、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应当发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外地法院可以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无需由当地人民法院出具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