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永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永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酒泉市万里鑫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甘0921民初228号
原告:青海永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青海永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盛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酒泉市**鑫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酒泉市**鑫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酒泉市**鑫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东,酒泉市**鑫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原告青海永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酒泉市**鑫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青海永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2017年9月3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50万元并承担违约金15000元,合计5150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3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鑫农农用膜工程的车间、办公室、厂区绿化、材料库厂区围墙、门卫室等的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同时,原告应依据合同第十一条第三款将50万元保证金汇入被告指定的账户。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将430000元转入被告账户。同时,被告对2017年9月8日向第三人谭友辉借款50000元及2017年8月3日收到虎建林20000元定金一并转为原告履行合同保证金。被告收到原告保证金后,却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2017年10月开工日期约定,至今都没有履行合同义务,至原告的资金被被告长期占有,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拖延,拒绝返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9月3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酒泉市**鑫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30日前退还原告青海永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保证金500000元,承担违约金1500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895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475元,由酒泉市**鑫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