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耀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瑞安市耀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浙0381行初289号
原告瑞安市耀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望湖家园23幢2单元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73842036X0(2/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系原告员工。
被告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瑞安市商城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1975年6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瑞安市耀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工伤行政确认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第三人***协商处理为由,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安市耀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瑞安市耀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熊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万顺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