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耀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瑞安市耀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瑞安市汀田街道富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381民初6899号
原告:***,男,196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耀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望湖家园23幢2单元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73842036X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司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汀田街道富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安市汀田街道富里村富新路后里老人公寓边,统一社会信用91330381554780256W。
法定代表人:**,社长。
被告:瑞安市汀田街道强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瑞安市汀田街道强里村邮电中路109号,统一社会信用91330381552870303J。
法定代表人:***,社长。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瑞安市耀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瑞安市汀田街道富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瑞安市汀田街道强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董学认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