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耀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瑞安市耀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瑞安市莘塍街道垟底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381民初7248号之二
原告***与被告瑞安市耀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光公司)、第三人瑞安市莘塍街道垟底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垟底村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了阮荣乐、王秋黄、阮棉富、阮志强、徐定兴、阮棉寿、徐祥建、阮立考、阮棉龙、阮棉贤、阮棉国、阮立子、阮棉章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月20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燕青、王群(第一次庭审)、被告耀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世锋和叶昌国、第三人垟底村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林玉钱(第一次庭审)、第三人阮荣乐、王秋黄、阮棉寿、阮立考(均为第二次庭审)、第三人徐定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妹(第二次庭审)、证人张某1和叶某(均为第一次庭审)、张某2(第二次庭审)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阮棉富、阮志强、徐祥建、阮棉龙、阮棉贤、阮棉国、阮立子、阮棉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瑞安市莘塍街道垟底村旧村改造工程C2#楼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第三人垟底村合作社与被告耀光公司所签订,且案涉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明确载明该案涉工程的建设单位为第三人垟底村合作社、施工单位为被告耀光公司,故该建设施工合同的相对人为第三人垟底村合作社与被告耀光公司。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该案涉工程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其提起诉讼的主体不适格,不符合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交的证明及收款收据,仅能证明原告缴纳建房的事实,但无法证明第三人垟底村合作社已将涉案工程合同的权利义务转交原告的待证内容,故予以部分采信;原告提交的涉案工程二-六层分层平面设计图、平面示意图、关于移交违法建设重要线索的联系单,仅能证明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内容与原设计图纸不一致,存在违法行为的线索,但无法证明已被查处的待证事实,故予以部分采信。2.被告耀光公司提交的承诺书、原设计图纸、业主自行出具的设计图纸,能够证明案涉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图纸变更的经过情况,与事实相符,但无法证明原设计图纸存在诸多弊端,故予以部分采信;被告提交的照片,能够证明部分业主已将涉案工程的房屋投入使用的情况,但无法证明待证的被告所施工的工程现状是否符合业主要求及再行拆除不符合大部分业主需求,故予以部分采信。3.证人张某1、叶某和张某2的当庭证言,能够证明案涉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图纸重新设计的经过情况,与事实相符,故予以采信。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第三人阮荣乐、王秋黄、阮棉富、阮志强、徐定兴、阮棉寿、徐祥建、阮立考、阮棉龙、阮棉贤、阮棉国、阮立子、阮棉章均为第三人垟底村合作社的社员,为瑞安市莘塍街道垟底村旧村改造工程C2#楼的业主,其因旧房改造委托案外人温州同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进行了设计。因涉案房屋的部分业主对原施工图纸中的设计存在异议,案涉房屋的业主经商量后另行委托其他设计公司重新进行了设计。2019年1月30日,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经申请向第三人垟底村合作社颁发了建字第(2019)14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9年2月19日,第三人垟底村合作社与被告耀光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第三人垟底村合作社将案涉的瑞安市莘塍街道垟底村旧村改造工程C2#楼发包给被告施工,工程承包范围包括土建、水电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等。期间,涉案房屋的业主代表将已重新设计的图纸及除原告之外的十二位业主方签名的《承诺书》提交给被告,要求被告按重新设计的图纸进行施工,并承诺“若按业主要求更改图纸施工与原图纸不符而产生的纠纷由业主自负”。2019年3月7日,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向第三人垟底村合作社颁发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上载明:建设单位为第三人垟底村合作社,设计单位为温州同邦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被告耀光公司;被告组织人员进场按照重新设计的图纸进行了施工,涉案工程完工后至今未进行竣工验收,但第三人阮荣乐、王秋黄、阮棉富、阮志强、徐定兴、阮棉寿、徐祥建、阮棉龙、阮棉贤、阮棉国、阮立子、阮棉章已对完工的房屋进行了摸文分配,但原告与第三人阮立考尚未达成一致意见而未进行分配。2020年4月28日,瑞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莘塍住建所发出编号为202004003的“关于移交违法建设重要线索的联系单”,以本案建设工程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内容进行建设及未进行竣工验收投入使用,要求瑞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莘塍中队予以调查处理。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魏杨豹 人民陪审员  蔡永林 人民陪审员  陈文华
代书 记员  周 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