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耀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瑞安市耀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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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381执78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瑞安市耀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张作光。
委托执行代理人:张建忠,男,系该公司股东。
被执行人:***,男,196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薛春存,女,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瑞安市耀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薛春存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381民初736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1年8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薛春存支付代偿款320071.8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320071.86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7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走访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向村居干部、周边邻居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去向。查明:一、被执行人***开设于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有存款6753.8元,薛春存开设于上述公司的账户有存款1286.69元,均已裁定扣划,扣除诉讼费3049元、执行费4701.08元,罚款290.41元后,无多余案款。二、被执行人薛春存名下有牌号为×××的轿车,本院已依法予以裁定查封(查封期限两年,从2021年9月15日至2023年9月14日止),但实物无着物,无法实现扣押,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三、两被执行人在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无相关财产登记信息。四、被执行人***在汀田街道富里村有返回地安置房,因该房尚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暂无法处置,已向汀田街道富里村送达冻结裁定,冻结其村权益。五、两被执行人在住所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点对点”、“总对总”系统查询清单、谈话笔录、现场照片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次执行到位诉讼费3049元,执行费4701.08元,罚款290.41元。
因被执行人***、薛春存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浙0381执788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金春
审判员杨伟荣
审判员王建群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梁新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