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理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省理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黑0104民初2481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51年11月1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果园街49号。
被告黑龙江省理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蜚克图镇政府办公楼307室。
负责人关永利。经理。
被告黑龙江省理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西开源二道街36号。
法定代表人关庆山,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理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黑龙江省理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1月1日申请减少诉讼请求为10000元,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6253元,退还原告6228元。
审 判 长 郎 芳
代理审判员 尹 赫
人民陪审员 任雅茹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孟凡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