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103执2211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伟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远东大街世纪路北电力名苑D栋2号商服。
法定代表人:崇奎星,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理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西开源二道街36号。
法定代表人:单庆山,职务经理。
本院依据(2017)黑0103民初2977号民事判决执行哈尔滨伟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理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200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公告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5月14日、5月21日、9月14日、10月15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黑A×××××号沃尔沃牌汽车并依法查封车辆信息档案,申请执行人未能控制该车辆,故未要求处置。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存款,余额不足,申请人要求暂不扣划。
2018年5月28日通过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档案信息中心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黑0103民初2977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徐辉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