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103执726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波森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教街29号。
法定代表人杨立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理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西开源二道街36号。
法定代表人:单庆山,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72号。
法定代表人:吴春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波森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理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272795.00元,申请执行人与黑龙江省理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黑龙江省理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35000元整,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他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担执行费4205元。本案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7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辉
审判员 黄翔翔
审判员 徐志鹏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