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111执70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5年7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理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本院在执行**与黑龙江省理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雨波
审判员 由春荣
审判员 吴 迪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