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理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黑龙江省理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104执572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0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理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西开源二道街36号。
法定代表人:单庆山,职务:经理。
本院依据哈尔滨市道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外劳人仲字(2021)第201号仲裁裁决书执行***与黑龙江省理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0000.0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理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理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道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外劳人仲字(2021)第201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贵滨
审判员  蔡文丽
审判员  张世清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