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0104民初8912号
原告:***,男,198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哈尔滨市呼兰区,现在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
被告:黑龙江省理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4727701430E,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西开源二道街36号。
法定代表人:单庆山,职务不详。
被告:***,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理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王福成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毕殿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