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黑0104执40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4月24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
被执行人***,男,1963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岗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理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开源**道街**号。
法定代表人单庆山,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理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的[2014]外民一初字第10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黑0104执4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理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建新
代理审判员 王惠民
代理审判员 刘邦胤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