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汇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汇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与北京金水人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民辖终4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汇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昌平区超前路5号4幢4层413室。
法定代表人:胡伟东,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金水人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兆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福瑞,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北京世方晟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稷山营村村委会西200米。
法定代表人:龙强,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汇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金水人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水公司)、原审第三人北京世方晟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4民初278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郭仁鑫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汇金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理由:汇金公司的人事、财务、办公室等核心业务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海淀区,一审诉讼文书也是按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院25号楼立思辰大厦为送达地址并成功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金水公司对汇金公司提起的本案诉讼,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系合同纠纷,被告汇金公司的注册地为北京市昌平区,且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故汇金公司的注册地为其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汇金公司主张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裁定驳回汇金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郭仁鑫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耿雨亭
书 记 员 原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