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汇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与北京汇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17313号
原告:***,男,198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北京汇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超前路5号4幢4层413室。
法定代表人:胡伟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红艳,女,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汇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文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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