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21473号
原告:**,男,1982年8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北京汇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超前路5号4幢4层413室。
法定代表人:胡伟东。
原告**与被告北京汇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刘 洋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贾文扬
书 记 员 孟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