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汇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汇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男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4民初13675号 原告(被告):北京汇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超前路5号4幢4层41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澜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告):**男,女,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被告)北京汇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金科技公司)与被告(原告)**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汇金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原告)**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汇金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6725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因被告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做出京昌劳人仲字〔2022〕第3090号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6725元。但依据双方《劳动合同书》第二十二条约定,若原告未办理工作交接,公司有权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且《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而被告至今未办结工作交接事宜,经济补偿金未达到支付条件。故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 **男辩称:不同意。 **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4672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报销款5700元;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2022年4月25日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并做出裁决,驳回我要求支付报销款的仲裁申请。我有充足证据证明被告应支付报销款。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支持我的请求。 针对**男的诉求,汇金科技公司辩称,经济补偿金未达到支付条件。报销款不是根据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费用,且涉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报销事项真实性的核实,不属于劳动纠纷审理范围,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21日,汇金科技公司(甲方)与**男(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17年3月21日至2018年4月21日止;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项目经理,工作地点为北京;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定时工作制度;乙方工资标准按《员工手册》第六篇薪酬政策执行。后双方经2次续签合同至2022年4月20日。2022年1月26日,汇金科技公司向**男出具《待岗通知书》。2022年3月18日,汇金科技公司向**男出具《劳动合同到期通知书》,内容含“现劳动期限即将届满,公司决定不与您再续签劳动合同,并于合同自行终止日期前30日通知您,请您于2022年4月15日前到公司办理离职相关手续”。庭审中,双方确认**男月工资9200元左右,工资支付至2022至4月20日。汇金科技公司认可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但**未达到支付条件。**男**已办理完毕交接手续,并提交手机短信、微信短信和录音等证据予以佐证。 2022年4月25日,**男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1.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6725元;2.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报销款5700元。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6月27日作出京昌劳人仲字[2022]第3090号裁决书,裁决:1.汇金科技公司支付**男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6725元;2、驳回**男的其他申请请求。汇金科技公司、**男对裁决均不服,持所诉请求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京昌劳人仲字[2022]第3090号裁决书、劳动合同书、终止合同通知书、待岗通知书、报销流程、纳税明细、手机短信、微信短信、录音等证据材料及双方当事人的**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汇金科技公司**因**男未办理工作交接,故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依据**男**及所提交的系列证据,足以证明**男已根据汇金科技公司短信通知的时间地点去办理离职相关手续,并在此之前已进行实际工作交接。汇金科技公司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双方对工作交接内容做了具体约定,**男未完成工作交接哪项内容。故汇金科技公司的主张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男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男要求支付报销款,汇金科技公司认可报销款数额,报销款系双方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对资金往来所做的具体处理,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故对**男的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汇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男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6725元; 二、北京汇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男报销款5700元; 三、驳回北京汇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汇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汇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