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恒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富蕴县德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天源分公司与阿勒泰恒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4322执保317号

申请人:***德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天源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地区***。

法定代表人:马英,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恒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闫超,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德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天源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恒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恒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19680元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恒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19680元,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哈那提别克·阿美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一 月 十 九 日

书  记  员   轩   玉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