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新4322民初1428号
原告:***德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天源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马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筱华,新疆法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
法定代表人:闫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翠,新疆蕴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12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建武,***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德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天源分公司(以下简称:“德成天源分公司”)与被告***恒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后,经被告恒泰公司申请,本院追加***为被告。2020年12月10日,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成天源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筱华、被告恒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翠、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建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德成天源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商砼款21968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4月8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2、诉讼费及诉讼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自2019年6月起,陆续从原告处购买商砼,直至原告起诉时尚欠219680元商砼款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提起诉讼。
恒泰公司辩称,原告要求恒泰公司支付商砼款没有事实基础,也无法律依据;原告与***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当性原则,原告应当向***主张权利,恒泰公司对此不承担责任。
***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认可。2019年6月,被告***通过朋友马康介绍向原告购买商砼,由马康与原告负责人姚坤进行洽谈,原告方以微信的方式提供2018年商砼价格表和砂石料询价单,原告表示在市场价的标准上予以优惠,其中型号C20每立方425元,C25每立方440元,C30每立方445元,C40每立方525元。运费为100,泵送费每立方25元,按照原告提供的价格和被告实际使用的立方量计算,***共计使用446780元混凝土,已实际支付原告40万元,目前剩余46800元未支付。综上,请求法庭作出公正裁决。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26日,阿尔泰山国有林管理局富蕴分局与恒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阿尔泰国有林管理局富蕴分局将新疆阿尔泰××区综合治理建设项目富蕴分局扑火队营房与阿尔泰山国有林管理局天保工程二期2017年度实施方案富蕴分局库依大桥管护所建设项目承包给恒泰公司。当天,恒泰公司将该工程施工转包给***并于2019年7月2日补签施工协议书,约定本合同恒泰公司收取管理费3%,本合同税款由***承担。2019年6月28日,原告与***通过微信达成商砼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原告向***供应商砼,双方对供应商砼的规格、出厂单价、运费、泵送费作了明确约定。在庭审中,***认可原告供应商砼765立方,其中供应C20商砼30立方,单价425元;C25的商砼24立方,单价440元;C30商砼649立方,单价455元;C40的商砼62立方,单价525元。泵送费25元。***共支付原告商砼款40万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送货单、银行交易凭证、***与姚琨微信聊天截图,被告恒泰公司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协议,被告***提交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及原、被告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之一为:原告与谁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陈述,***通过微信方式向其提供恒泰公司的营业执照等材料明确表示是恒泰公司购买原告商砼,故恒泰公司是买卖合同相对人。恒泰公司辩称***与原告之间存在商砼买卖合同关系,***承认其购买原告商砼。庭审中,原告提供的微信截图证明是***与原告的负责人姚琨商议商砼买卖合同,恒泰公司提供施工合同能够证明***借用恒泰公司的资质承包了阿尔泰国有林管理局富蕴分局库依大桥管护所建设工程,***陈述其挂靠在恒泰公司购买原告商砼。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庭审陈述,能够证明原告与***之间存在商砼买卖关系,故***应当支付拖欠原告的商砼款。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二为:拖欠原告商砼款的金额。***不认可运费款为320元,但根据原告提供的微信截图能够证明,原告将提供商砼的规格、单价、运费、泵送费的报价明细提供给***后,***确认并购买原告的商砼,故***认可原告向其供应商砼的运费为320元。***购买商砼的总金额为615080元,已向原告支付40万元,还应当支付215080元。具体明细如下:
日期
规格
方量m?
金额(元)
运费(元/m?)
泵送费(元/m?)
合计金额(元)
6月28日
C20-2泵送
30
425
320
25
23100
7月11日
C30-2泵送
64
455
320
25
51200
7月14日
C40-2泵送
18
525
320
25
15660
7月14日
C25-2泵送
24
440
320
25
18840
7月20日
C30-2泵送
83
455
320
25
66400
8月22日
C30-2泵送
130
455
320
25
104000
8月22日
C40-2泵送
44
525
320
25
38280
9月18日
C30-2泵送
131
455
320
25
104800
9月4日
C30-2泵送
136
455
320
25
108800
9月5日
C30-2泵送
15
455
320
25
12000
10月6日
C30-2泵送
90
455
320
25
72000
合计:
765
615080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三为:***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利息。***逾期付款,应当向原告支付利息。2020年10月16日,原告负责人姚琨通过微信要求***作出还款计划,否则启动法律程序。故***承担的利息应当以215080元为基数,从原告起诉之日即2020年11月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参照1.5倍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综上所述,***应当向原告支付商砼款215080元及利息,利息以21508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参照1.5倍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德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天源分公司支付商砼款215080元及利息,利息以21508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参照1.5倍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德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天源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96元,减半收取计2296元,由原告***德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天源分公司负担48元,由被告***负担22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屈 云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书 记 员 库力孜帕·努苏甫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