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恒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阿勒泰恒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4322民初814号
原告:阿勒泰恒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1月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
原告阿勒泰恒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阿勒泰恒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勒泰恒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勒泰恒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86元,由原告阿勒泰恒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郑见峰
人民陪审员*强
人民陪审员吴桃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甫思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