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盛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伊宁市坤源商贸有限公司、新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26民初533号
原告:伊宁市坤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喻春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焱,伊宁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张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军,新疆天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伊宁市坤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伊宁市坤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伊宁市坤源商贸有限公司以管辖权异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伊宁市坤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伊宁市坤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志梅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蒋伦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