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盛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0401财保8号 申请人:***,男,1986年9月25日生,汉族,伊宁市个体工商户,住该市。 被申请人:新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2599178031T,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深圳路425号浦江花园第5商业楼302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7年9月22日生,汉族,伊宁市个体工商户,住第四师六十二团。 申请人***于2023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922622.69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冻结或查封。申请人***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中心支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了保障其合法权益能够实现,确保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顺利执行,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922622.69元及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922622.69元,其开户行及账户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州分行营业部,账户、伊犁农商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区支行,账户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宁解放路支行,账户为,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