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盛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26民初359号 原告:**,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 被告:新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樊细球,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 原告**与被告新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樊细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催缴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 婷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