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26民初359号
原告:**,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昭苏县。
被告:新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樊细球,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
原告**与被告新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樊细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催缴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 婷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