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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伊犁州广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4002执异18号 异议人(案外人):***,男,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元正盛业(伊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伊犁州广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合作区***1299号合顺家园小区1号综合楼8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合作区深圳路425号浦江花园第5商业楼3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伊犁州广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新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案中,案外人***对本院(2023)新4002执251号执行案件冻结新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00万元的执行措施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审查期间,异议人(案外人)***向本院提交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异议人(案外人)***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案外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玮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