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22民初1207号
原告:***,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
被告: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坤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东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伊犁天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青年街一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新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深圳路425号浦江花园第五商业楼30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坤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伊犁天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新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