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兵0401执54号
申请执行人:巴州某中心。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新疆某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巴州某中心与被执行人新疆某建筑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7日作出的(2023)兵04民终2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0万元。2024年2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新疆某建筑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某建筑公司的银行存款7094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